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阳,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520182198811,住华阳市二水区纬五路22号。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刘上,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223221970,住华阳市二水区地润路11号11号楼8号。
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书房书桌、椅子和书柜,或向反诉原告支付折价款3000元;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78642.67元(以383万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7月10日止);
3、案件受理费等由反诉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在华阳壹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下,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了《华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签订了三方的《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在中介方的主导下积极准备相应材料,并配合办理各种手续。由于反诉被告更换贷款机构等原因,导致反诉原告所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延后,且反诉被告在双方于2021年5月20日办理过户手续后,未按《华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反诉原告,显然反诉原告已违约。
另:反诉被告也未按《华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将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一并转移交付给反诉原告。
为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法律规定,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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