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为啥不敢拆了 萌生并发展至当前很难解决局面的剖析

据悉,我国有小产权房建筑73亿平,占我国住房总量的24%,深圳小产权房更是高占住房总量的60%。

那么,如此严重的小产权房问题,是如何萌生并发展至当前很难解决的局面的呢?

认真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废止)、《城乡规划法》等部法律,我发现,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的相关部门在执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方面,一直都存在着非常重大的欠缺!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而且国家对土地所有制权属,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

不少的人误以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有国家征用以及农用地转用审批两个途径。

其实,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还有第三个途径:被区划为城市市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自然地转为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是,199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迅速。

不断有小城市,逐步地发展成中等城市;不断有中等城市,逐步地发展成大城市;不断有大城市,逐步地发展成更大的城市。

而伴随城市区划变更的城市的每一次扩大,根据上述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都意味着大量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

199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显然,根据上述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区划的变更情况,及时地变更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登记。

但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国家应该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其实,城市区划扩大变更,不仅仅将原城市郊区的一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了国家所有土地,相应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由此也变成了城市市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变成城市居民委员会)。

而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人,从此将不再以种地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

但国家并没有为这些新市民安排谋生的工作岗位。

于是,他们开始出售,事实上已经变成国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不仅如此,他们还比照着国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在自己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

起初,他们应该只是把政府批准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拆掉,连成片,然后建成大楼,分给被拆房屋的居民,剩余的部分,以较低的价格,向社会出售。

之后,他们又在自己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面向社会低价出售房子。

他们所建房子,既没有政府的用地批准,也没有政府的规划批准。

我想,这应该就是我们当前所说的最初的小产权房!

但如果客观地分析,就会发现,他们其实也应该不想这样:

他们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因城市区划,事实上已经变成国有土地,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部门,为他们办理变更成国有土地的登记!

也就是说,他们的土地,在政府的土地登记部门,登记的,依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试想,规划部门根据规划法,如何为他们办理建房规划许可?

那么,我们国家为何会出现当前如此严重的小产权房问题呢?

这应是破窗效应发挥作用的结果!

《百度知道》上称,破窗效应是关于环境对人们心理造成暗示性或诱导性影响的一种认识。指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一扇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玻璃没有及时地被维修,那么,不久,就会有更多的窗户玻璃,被打坏。

因此,应该不难想象,因为国家没有及时地处理前面所述的违法房地产开发,将会有更多更多的违法房地产出现!

这中间,应该既包括前面所述情形的违法房地产开发,也包括在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更为严重的违法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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