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何某霞、李某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经“伟隆169”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人授权,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享有“伟隆169”小麦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利。2021年9月9日,何某霞以“伟隆169”小麦种子名义向案外人销售4万斤种子。经虞城县农业局认定,何某霞销售的种子包装袋上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品种名称、种子标签,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2022年8月,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霞及其丈夫李某军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霞未经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繁育、销售“伟隆169”小麦种子,其行为侵害了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何某霞销售的“伟隆169”小麦种子,所得钱款转入了其丈夫李某军账户,可以认定二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判令何某霞和李某军共同赔偿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刑交叉侵权案件,体现了刑法和民法有效衔接及人民法院保护种业安全的双重保护效应。本案准确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对行为人已销售数量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采用优势证据原则,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法予以认定,有效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该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种业安全、维护品种权人合法利益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
合肥某种业公司诉睢县某农资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21年12月,经“烟农1212”小麦品种权人授权,合肥某种业公司在河南省等范围内享有“烟农1212”小麦品种独占实施许可权。2022年8月,合肥某种业公司发现睢县某农资部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未标注生产企业等信息的“烟农1212”小麦种子,遂以睢县某农资部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睢县某农资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睢县某农资部未经“烟农1212”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未标注经营许可证号、检疫证书、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的种子,侵犯了合肥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判令睢县某农资部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合肥某种业公司“烟农1212”品种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合肥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审理,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者在购进种子时,应查看种子包装袋标注的信息,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销售未标注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白皮包装种子的行为,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
案例三
山东某种业公司诉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公司、某农贸销售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20年12月,“菏豆33号”大豆品种权人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授权山东某种业公司在全国范围适宜种植区域生产、销售“菏豆33号”大豆品种。2021年4月,山东某专业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在某农贸销售部购买涉案被诉侵权大豆。2021年6月,山东某种业公司将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公司、某农贸销售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某农贸销售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山东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使用权的行为;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公司赔偿山东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某农贸销售部赔偿山东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民法院惩处“套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例。通过本案审理,准确认定种子生产企业,并作出100万的高额判赔,对“套牌”侵权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同时,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人提供的被诉侵权种子包装袋上标注了被诉侵权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此情况下,被诉侵权人提供的反证不足以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由被诉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原则。
案例四
河南某投资公司诉南京某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郑州某商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某投资公司是主要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的上市企业。该公司于2018年10月获准注册了“双汇王中王”图文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火腿肠等商品上。经过持续的宣传、使用,“双汇王中王”火腿肠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双汇王中王”火腿肠使用以红色、黄色、蓝色、绿色等为底色,以红黄色蹲式小狮子、蓝色“双汇王中王”艺术字体、枣红色盾牌、小猪、栅栏、房子、蓝天、绿地等元素组合而成的包装袋,因其设计美观、独特,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南京某公司于2018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雨润王中王”图文商标。南京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在生产、销售“雨润王中王”火腿肠时,使用了与“双汇王中王”火腿肠近似的包装袋。双汇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先后从郑州某商业公司等多处购买到“雨润王中王”火腿肠,并于2022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南京某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南京某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雨润王中王”火腿肠商品上使用与双汇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近似的包装装潢;郑州某商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南京某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共同赔偿双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69万元,并在河南省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附着在商品上的包装因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往往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成为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考虑因素之一。经营者通过持续的宣传、使用,消费者会将该包装与经营者或商品联系在一起。商品的包装装潢已成为品牌的一部分,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亦承载着经营者商誉。通过本案审理,明确了经营者采用“搭便车”的方式,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上海某网公司诉郑州某咨询公司、某网络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某网公司系字魂网的运营者,设计了字魂字体,其主要盈利模式为:当用户有正版权素材下载需求时,该网站会自动转向网站会员免费下载的页面以供用户选择,通过设置“付费会员免费下载”机制收取会员费。郑州某咨询公司系郑州某企业品牌管理公司唯一股东,后者于2018年12月27日经核准注销,但其网站“蚂蚁素材”并未及时注销。郑州某咨询公司通过“蚂蚁素材”网,设置访问链接至“字魂网”网站,在无需开通字魂网会员的情况下,网络用户可以低价充值解析并下载字魂网正版字体素材,并鼓励用户邀请其他用户注册网站并在充值后与用户进行分成,进而获取更多利益。某网络工作室为收款单位,其利用该网站开展上述经营模式。字魂公司以上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郑州某咨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郑州某咨询公司和某网络工作室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支出22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州某企业品牌管理公司和某网络工作室未经原告同意,将www.5ici.cn网站链接到字魂公司网站进行字体下载解析,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某咨询公司系郑州某企业品牌管理公司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某网络工作室和郑州某咨询公司赔偿字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赔数额。
典型意义: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挤占市场,通过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以及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侵夺了他人交易机会,破坏了正常的电子商务竞争秩序,损害了互联网经济业态健康发展,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该案审理,明晰了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对规范互联网经营行为,具有一定引导作用。
案例六
某教育科技公司与北京某教育公司、魏某琪、郑州某教育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魏某琪原系某教育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保密条款约定,魏某琪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公司或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2019年3月1日,魏某琪因个人原因离职。2019年3月15日,郑州某教育公司成立,魏某琪为该公司负责人,负责河南市场。经审计,郑州某教育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重复的学员人数共400余人,该400余名学员应缴纳费用共计240余万元,其中实缴费用190余万元,待补缴费用50余万元,某教育科技公司利润损失210余万元。2021年4月28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州某教育公司和魏某琪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州某教育公司和魏某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州某教育公司罚金100万元;魏某琪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随后某教育科技公司将魏某琪、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210余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停止侵犯某教育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10余万元及维权费用2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仍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劳动者辞职后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加强商业秘密严加保护的信心与决心,对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案例七
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与许某权、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是专利名称为“一种双工作台集成输送分离线的床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保护的床身装置,应用于精雕机自动上下料装置中,有效提升了生产效率。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发现许某权经营的玻璃加工作坊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经调查,该被控侵权产品由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制造、销售。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向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发送律师函后,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仍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持续至本案诉讼,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大、范围广,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赔偿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余万元。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就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应用于手机屏精细加工,具有较高技术创造性和市场价值。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手段隐蔽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取证困难。本案依据原告申请签发调查令,查清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金额。同时,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产品销售获利情况,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基数,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判赔。二审在确认一审侵权认定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本案审理,对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品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起到了较强的警示作用。
案例八
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科技公司、张某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涉及打印机、打印耗材及打印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公司,该公司亦是专利名称为“一种处理盒”的发明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主要用于制造墨盒、硒鼓。河南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华是被诉侵权硒鼓上标注商标的注册人。张某华将该注册商标许可河南某科技公司使用,并以河南某科技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制造涉案被诉侵权硒鼓。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制造、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硒鼓,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余万元。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当今社会,打印文件、资料等成为人们工作学习、贸易往来等方面的必需,因而打印所需硒鼓也成为不可或缺。本案中,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涉案具有发明专利的硒鼓,构成侵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准确确定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边界,按照全覆盖比对原则,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保护了创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与南阳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2016年7月,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与南阳某公司签订《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南阳某公司委托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及硬件采购工作;软件开发费总计4090余万元,硬件部分总金额为1290余万元,硬件部分按照设备采购安装的数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于2017年10月向南阳某公司交付了软件,南阳某公司支付了软件开发费3680余万元。同时,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4月23日,分批次向南阳某公司及关联公司移交了包括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等硬件设备,南阳某公司支付46万余元。因南阳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南阳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涉案合同无效,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合同款。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南阳某公司向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79万余元及利息;驳回了南阳某公司的反诉请求。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在查明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通过本案进一步明晰基于平等、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实,不能举证证实涉案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十
杨某兴、古某朝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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