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委会申请
1.业主大会制度是房屋产权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制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当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联名书面向所属街镇提出申请。
第二步
成立筹备组
1.街镇收到申请后,60日内帮助成立筹备组。
2.符合业主大会组建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
(2)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配置证明;
(3)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
(4)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
(5)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3.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镇代表担任。
4.筹备组的主要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步
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步
召开业主大会
1.筹备组应自成立后的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注意: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单位代表须有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五步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六步
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街镇备案:
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书面承诺;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记录。
第七步
刻章
1.街镇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2.备案证明应当载明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届别、任期、负责人和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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