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满5年允许转让、可抵押、不可出租……
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佛山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供应、建设、申购、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说明。该意见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南都记者就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与具体细则采访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据了解,在制定过程中实施意见吸取各地经验不断完善和优化,本次正式落地的实施意见最大的特点在于转让环节实现了“闭环”,进一步落实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主导、产权清晰、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封闭运行的原则与进一步推动“住有所居”的意义。
划重点:
五区首批房源预计年内推出
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
实施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此外,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区应当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规划和保障科科长李婉葵介绍,佛山今年将推出首批300套“共有产权房”,其中禅城、南海、顺德各80套,高明、三水各30套。
实施意见同步指出,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区要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单身青年也可申购
但婚后如另有自有住房需“退出”
根据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佛山新市民均可申购。其中,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新市民方面,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对此,李婉葵进一步介绍,参照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只要名下没有房产,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是,如果单身人士在购买共有产权房后结婚,若夫妻一方名下有自有住房,则其要退出其共有产权住房,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
满5年可转让
但只可转让符合条件的承购人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8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完善的是,正式发布的实施意见在转让环节实现了“闭环”,通俗的说,即使在满5年允许转让的条件下,原承购人并不可以自行转让,而是通过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将共有产权房转让给符合要求的人。
实施意见指出,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此外,据李婉葵介绍,共有产权住房还明确了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或改变用途等。若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进行退出处理。
后附:
如何申请:
1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
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对象要按照各区相关规定,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终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银行、证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实行两审全过程公示,审核和配售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申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家庭成员中有本市户籍居民,其申购按本市户籍居民要求办理。申购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核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手段可以核查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
1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已承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其家庭成员不再另外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请承购共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
承购人不低于50%
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指导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在产权转让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届时评估价格和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确定。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zhuangxiuzhishi/123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