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 拆迁 公房?拆迁利益应该如何分配?

案情介绍

北京市某争议房屋是单位公房,李先生系原承租人,李先生和金女士是夫妻关系,后育有两子,分别是李甲和李乙,1993年李先生死亡后,该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为其妻金女士,李甲在李先生死亡后搬离争议房屋,之后金女士和李乙一直在争议房屋内居住,金女士死亡后,李乙仍在争议房屋中居住,后李乙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公室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记载人口包括:李乙、之妻张女士,之女李女。

李甲诉称:他与李乙同是李先生和金女士的子女,金女士于2010年2月死亡后,李乙仍在上述房屋居住,后李乙私自与拆迁办公室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0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签订是否侵犯了李甲的利益?

争议房屋是公房,因此原承租人李先生去世后,经产权单位同意由金女士承租,金女士去世后,其与房屋产权单位之间的房租租赁合同关系终止,该房屋属于承租公房,房屋本身不能继承,房屋继承权也不因金女士的去世自然发生继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原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该共同居住人没有其他住房,第二:共同居住人实际在承租房内居住,第三:经房管局的同意重新签订承租合同。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死后,在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中,首先变更其配偶为承租人,所以李先生去世后变更为金女士符合法律规定,金女士去世后,李乙继续在公房内居住,而且没有其他住房,事实上是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而李甲根本不具备成为争议房屋被拆迁人的资格,在没有承租人的情况下,拆迁办公室依据在涉案房屋中的居住情况与户籍登记情况,与李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李甲的合法权益,因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02征收对象不同

在公房拆迁安置过程中,公房承租人及其同住家属可以作为被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利益,那么,公房拆迁的利益该如何分割呢?根据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变更、拆迁实施的发生顺序,拆迁利益归属及分配的情形分述如下:

(1)承租人生前实施拆迁,获得拆迁利益后死亡。

拆迁利益通常包含拆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房屋。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房屋为承租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认为拆迁利益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该拆迁利益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2)承租人生前实施拆迁,拆迁利益落实到位之前死亡。

拆迁本身有一个周期,从前期的筹备、协商,到拆迁利益的落实存在较长的时间跨度。如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确定,拆迁利益应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迁利益作为承租人的遗产予以继承。承租人死亡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其作为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利益。

(3)原承租人死亡,已变更承租人,而后实施拆迁。

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后发生拆迁,取得拆迁利益。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拆迁利益归变更后的承租人,在公房被拆迁时,其身份已经从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产权人,同时公房也变成已购公房,拆迁人再按市场评估价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因此相应公房的拆迁利益并非原承租人的遗产,应归属于新承租人。

中征律师提醒

房屋有价,亲情无价,不要让血浓于水的亲情在巨额房产面前黯然失色,让法律为真情的培育、亲情的涵养助添一份力量。

本文作者颜珮琦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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