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名酒行“傍名牌”构成侵权
位于唐河县城的某名酒行,在招牌上未经授权使用五粮液的图形及文字标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下,委派工作人员到该名酒行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该名酒行购买五粮液白酒一瓶。经比对,该白酒为假酒。上述行为,公证机关进行了全程公证。2018年6月1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某名酒行诉至南阳中院,要求名酒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诉讼中,某名酒行主动为自身的错误行为向五粮液公司道歉,并及时更换了招牌,向五粮液公司赔偿6万元。五粮液公司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将他人著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印制在招牌上,试图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为相关品牌的授权商,从而达到扩大销路、获取利润的目的,这是比较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品牌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某名酒行的行为不可取,当然它最终也因自身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例二、加油站“满天星”不可乱用
“两桶油”之一的中石化注册有“SINOPEC”图形、文字及红白相间“满天星”、易捷等注册商标。经过近几年中石化的商标维权,明显侵权行为的情况已经很少。但仍有一些加油站出现侵权行为。比如,位于淅川县的某加油站就在开业三周年店庆的广告彩旗中,擅自使用了中石化的“满天星”商标。中石化起诉到南阳中院后,该加油站负责人很委屈,认为彩旗是广告公司制作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可侵权行为事实摆在那儿,最终只好拆除彩旗,并向中石化公司赔偿2万元。
典型意义:南阳作为内地农业大市,一般民众的商标意识还不强。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维护及宣传过程中,付出了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如果任由其他商家恶意“冒名顶替”,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商标品牌的形象保护。
案例三、假毛巾现场比对“伤不起”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是金号毛巾的生产商和相关商标持有者。2018年初,金号公司接到消费者的投诉,遂派人到南阳市区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条标注“金号”标签的毛巾,经检验,该毛巾为假冒伪劣产品,金号公司在购买及封存、检验过程申请了全程公证。庭审中,该超市称其所售毛巾全部来自授权品牌店,并提供了进货清单和进货发票。金号公司对超市销售有正品毛巾不持异议,但表示其在销售中掺杂有假货。经过现场比对,假“金号”毛巾不仅做工粗糙,线头较多、缝线混乱,而且用力一拉竟有断线现象。超市负责人当场和金号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证停止侵权,不再销售假“金号”毛巾,并向金号公司赔偿1.5万元。
典型意义:知假售假、买假卖假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是法律制裁重点。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既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假不仅是真“李逵”的事儿,而且是全体消费者的事儿,对“李鬼”的容忍和自身权益的漠视,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我们自己。
案例四、鸡排店“充大脸”付出代价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是“大脸鸡排”相关商标的拥有者。该鸡排独特的口感、良好的品质,加上大范围的推广宣传,赢得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大学刚毕业的小伙子李某,看该鸡排连锁店的生意红火,就模仿“大脸鸡排”的招牌也在市区开了一家店。彼格菲斯公司发现后,于今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5万元。考虑到大学生的创业难度和该店的经营时间、所处位置等因素,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李某在支付2万元侵权费和部分加盟费后,成了地地道道的真“大脸鸡排”。
典型意义:所谓生财有道指的是要通过正确的路径来挣钱。年轻人创业的热情值得鼓励,但创业一定要遵纪守法,看到好的挣钱路子,要注意通过正确的方法去挣钱,不能落得个“钱没挣到先赔钱”。
案例五、葡萄酒“贪便宜”可要不得
今年3月份,张裕葡萄酒公司接到投诉,到南阳市区某商品批发市场对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在该商品批发市场,张裕公司一共发现了4家售假商号,一箱六瓶装的假张裕葡萄酒售价在60-150元不等。张裕公司对维权行为进行公证后,起诉要求每家商号赔偿损失3万元。庭审中,张裕公司代理人称,张裕葡萄酒每箱的售价最低的也要500元左右,60元每箱的假酒,扣除营销成本,瓶子及箱子的成本,酒的价值还不到一块钱,行为十分恶劣。最终,4家商号主动与张裕公司达成调解方案,保证不再销售假张裕葡萄酒,并每家赔偿张裕公司1万元。
典型意义:这四起案件再次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虽然追求物美价廉的意愿没有错,但俗话说“便宜没好货”。在此也提醒大家,特别是对过于便宜的商品,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想想,多擦亮眼睛看看,切不可贪图便宜,置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
案例六、搞促销“光头强”来路得正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制作出品的《熊出没》系列动画片,系在全国范围内公映的知名动画片,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光头强”和“熊大”、“熊二”等形象深受小朋友的喜爱,华强公司对该批形象享有著作权。今年初,南阳市区某大型超市在搞促销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赠送的方式将带有“光头强”及“熊大”、“熊二”形象的产品送给消费者。华强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超市立即停止贈送侵犯其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庭审中,某超市未能说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在未经授权、未支付版权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赠送顾客的礼品上印制“光头强”及“熊大”、“熊二”的形象,侵犯了华强公司的著作权。该案也提示公众,一定要尊重知识产权,增强遵守法律的意识。
案例七、盗用“梅花图”不正当竞争
南阳市卧龙区塔子山永进梅花繁育专业合作社被中国梅花研究中心指定为“南梅北移繁育基地”,是国内梅花种植及繁育的知名企业。该合作社注册了“TAZISHAN”商标及网络域名,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树木、树干等,其种植的梅花销往全国很多地方。2017年9月份,南阳市另一家梅花繁育合作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永进梅花合作社的相关照片作为对外宣传的内容,同时存在不当使用“塔子山”商标的情形。永进梅花合作社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后,到法院提起诉讼。南阳中院一审认定,侵权梅花繁育合作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永进梅花拥有权利的园区内景观地形、网站贴图,并赔偿损失4万元。
典型意义:同行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在同一区域后入市的企业,应规避使用他人已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网站等,更不能为宣传产品而随意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图片,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用于商业营销目的的“盗图”行为就更不可取了。
案例八、4S店公众号侵权“葫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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