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郭女士在洛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云湖上郡楼盘订购房屋一套,并支付款项10000元。云湖上郡开盘前期大力宣传无理由退房,消费者听信宣传进行订购,后因家中资金困难不能继续购买,要求退房。该公司认为消费者不满足该公司对无理由退房的条件要求,一直推脱不予退订。于是消费者投诉至孟津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该公司同意为消费者退订,并通过其他方式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在本案中,郭女士与恒大云湖上郡签订的认购书是恒大云湖上郡单方面制作的格式文本,恒大云湖上郡宣传的“无理由退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购房者必须履行《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才能享受无理由退房。该公司在对楼盘大力宣传无理由退房的同时,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无理由退房做出了条件限制,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在与郭女士签订认购书过程中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无理由退房尽到解释说明和告知义务。因此恒大云湖上郡应按照无理由退房宣传为郭女士办理手续。
消协提示
格式合同普遍存在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简化了消费合同的交易流程,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和商家。而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在格式合同中天然占据优势地位。
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消费者的地位和权益做出了平衡,但不法商家依然无视法律中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将便利转化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在生活中多出现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变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恶意转移合同风险、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等情况。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前须仔细阅读各项条款,谨慎签名。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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