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规章不完善,怎样不合法解雇受贿雇员?
译者 | 申大龙
作者 | 劳达laboroot(ID:Laboroot_Group),授权转发。
本周一HR智盘:
规章不完善,怎样不合法解雇受贿雇员?
一间孩童
该同学的犯罪行为给孩童园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但孩童园并没完善有效率的规章,问怎样与该名同学不合法中止保险合同?
上面紧密结合类似于刑事案件的裁判员要义及裁审舰炮, 预测劳动者部门规章不完善的情况下,怎样不合法解雇受贿雇员。
verdict预测
< 事例一 >
王某某、某集团公司有限子公司劳动者争论案
(2021)鲁01民终9117号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该案Goncelin劳动者部门中止保险合同引致的劳动者争论纷争。两方争论的关注点为某总子公司中止与王某某的保险合同与否归属于不合法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者应当完成劳动者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者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者纪律和职业道德。”
在劳动者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部门及劳动者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者者,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忠实履行勤勉的义务,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遵守劳动者纪律也是劳动者者最基本的义务。劳动者者请假,应当提交请假条或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事由、请假时长是请假的必备要素,否则劳动者部门无法判断与否应当批准其请假及准许假期时长。
展开全文在某总子公司提交的子公司文件人〔2018〕62号《关于下发的通知》中附有《项目部综合申请表》,表中对休假时长、天数、批准人等均有明确格式,且两方《保险合同》第二十条明确约定了“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背单位规章,即能中止保险合同: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王某某作为劳动者者应当知悉劳动者纪律,也应当知悉旷工的定义及后果,在此情况下,请假时仍不明确请假时长,即使当时情况紧急暂时无法确定请假时长,亦应当写明请假时长到期后再续假,或者回去后及时确定时间并及时主动告知劳动者部门,王某某既未在离开时明确请假时长,后应项目部物资负责严重违背了劳动者纪律。
某总子公司依据两方保险合同约定及劳动者部门管理权,根据王某某长时间离岗的事实认定其旷工并作出的中止保险合同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中止保险合同。故对王某某主张违法中止保险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 事例二 >
钟某某与重庆某市政设施有限子公司劳动者争论案
(2020)渝05民终4777号
关于违法中止劳动者关系赔偿金问题。首先,即便2019年9月4日之后的期间,钟某某因病不能上班,钟某某也应当依法履行请假手续,将病案资料以及请假申请交由某市政子公司。
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某在2019年9月4日之后未到岗上班是因为其已经向某市政子公司请病假,或者钟某某在某市政子公司中止两方劳动者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之前将西南医院的病案资料提交给某市政子公司以完善手续,因此钟某某在2019年9月4日之后未到岗上班的犯罪行为应归属于无故旷工。
其次,劳动者者和劳动者部门建立劳动者关系,劳动者者按时出勤依法为劳动者部门提供劳动,劳动者部门及时足额向劳动者者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应有之意。
该案中,尽管某市政子公司的规章的制定并未经过民主程序,且证人关于已经将规章进行公示并组织钟某某学习的证言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不予采信,但是如前所述,钟某某在2019年9月4日之后未到岗上班的犯罪行为归属于无故旷工,且至2019年10月12日,1个月有余,其犯罪行为应当归属于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的犯罪行为,违背了《劳动者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某市政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中止两方劳动者关系归属于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归属于依法中止,无需支付违法中止劳动者关系赔偿金。
从上述事例能看出,即使劳动者部门无规章或规章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也能按照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进行不合法中止。
裁审舰炮
除了司法判例的印证,还有一些地方的裁审舰炮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部门能依据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进行中止,如北京、重庆、上海等地的裁判员舰炮:
01
《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北京市劳动者人事争论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审理劳动者争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第13条:
“13.在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者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劳动者部门与否能中止保险合同?
《劳动者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者应当遵守劳动者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者存在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或职业道德的犯罪行为,用人单位能依据《劳动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者中止保险合同。”
02
《重庆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民一庭劳动者争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四)》
一、 劳动者部门能否以劳动者者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为由中止保险合同的问题
……市高高等法院倾向指出,劳动者部门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中对劳动者纪律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部门只能依据规章之规定中止保险合同。劳动者部门没制定规章或者规章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但劳动者者存在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归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犯罪行为,劳动者部门能以劳动者者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为由中止保险合同。
03
《上海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劳动者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十一、劳动者部门要求劳动者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者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者应当遵守劳动者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于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规章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者违背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劳动者部门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者以劳动者部门规章没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范此类犯罪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者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劳动者部门的自主管理权。”
04
《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者人事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
七、在规章未明确规定或者制定存在程序瑕疵、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若劳动者者存在明显过错,对劳动者部门行使中止保险合同权的认定。
劳动者者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必须遵守的劳动者纪律等情形,严重影响到劳动者部门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应当认可劳动者部门中止保险合同的正当性。对劳动者者仅以劳动者部门规章未明确规定或者制定存在程序瑕疵、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中止保险合同违法的,不予支持。
综合预测
01
通过上述事例和裁审舰炮,能看出,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当劳动者部门没规章或者规章的内容或制定程序存在瑕疵时,劳动者纪律能作为处理劳动者者受贿犯罪行为的补充手段。例如,即使没规章明确的规定,在上班时间、工作区域不得打架斗殴、迟到、旷工、聚集闹事等是劳动者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者纪律和职业道德。只要劳动者者受贿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劳动者部门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管理秩序,劳动者部门即可不合法中止劳动者关系。
02
按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中止至少需满足如下两点:
(1)劳动者者的犯罪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劳动者纪律。
劳动者纪律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过程方面的纪律,如生产操作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程等;二是日常犯罪行为方面的纪律,如日常考勤、工作态度、工作责任等。
反了劳动者纪律。
(2)劳动者者的受贿犯罪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如在劳动者部门没制定规章或者规章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情况下,劳动者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一般能认定为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
又如劳动者者理应遵守子公司规章及劳动者纪律,接受子公司的管理,用正当的方式处理工作中的冲突以及个人情绪,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打架斗殴的犯罪行为,造成同事轻微伤,严重影响劳动者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的,能认定为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
通过上述预测
01
按照严重违背劳动者纪律中止保险合同
作为孩童园同学,理应以身作则,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和积极向上的形象。
如果该名同学存在不诚信、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及时纠正自身犯罪行为,将给孩童园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孩童园形象,该犯罪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而且也达到严重的程度,能按照严重违反劳动者纪律予以中止保险合同;
02
以个人原因辞职协商一致中止保险合同
如果两方能够协商一致,能说服劳动者者主动提出辞职,不仅风险小,而且成本低,也避免激化矛盾;
03
终止保险合同
如该劳动者者系第一次签订劳动者合同,且合同即将到期的,也能选择到期中止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除非劳动者部门维持或者提高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续订保险合同,劳动者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签订了两次及以上的保险合同,则不宜终止保险合同。
04
完善规章,杜绝后患
“法不溯及既往”,对于规章完善前的违规受贿犯罪行为,无法处理,但能对之后的犯罪行为进行管理。
如劳动者者经常违规受贿,能利用新的规章进行处理,达到一定的程度,也是能按照严重违背劳动者部门的规章进行中止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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