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产权房的处置,核心区重点地区危旧楼房应腾退置换

就地改建项目应按三个原则

控制套内增加面积

根据《通知》,对位于核心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规划道路、绿地、广场、水域以及政务功能要求高的重点地区内的危旧楼房,应进行腾退置换,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地区外,在符合规划用途管控和风貌保护要求,且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

对于不具备就地改建条件,需按照腾退置换方式实施的危旧楼房,《通知》提出,拆除的建筑规模(不含违法建设)可由各区纳入建设指标池,统筹使用指标。拆除后的用地可按规划进行建设或利用。

对于就地改建的项目,可适度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并按三个原则控制套内增加的面积:第一,对于非成套住宅进行成套化改造,套内可适当增加厨房、卫生间面积,具体可参照国标和本市《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2020)最低标准执行,使用面积厨房约4平方米,卫生间约3平方米。第二,对于成套住宅,应尽量在原有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通过内部调整进行优化,原则上原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不再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且原厨房、卫生间面积小于本市《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2020)最低标准的,可以参照规范适当增加厨房和卫生间使用面积达到最低标准。第三,套内建筑面积外的公共部分改造,应因地制宜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满足基本适用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设计。

危旧楼房改建工作坚持因地制宜

按照“一楼一策”组织实施

《通知》提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原有居民户数,对于改建前存在多户合居情况的,经区政府认定后,改建后可以原地分户安置。

此外,危旧楼房改造项目增加规模须符合建筑规模管控要求。在适度改善原有居民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还可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用于建设配套设施、保障性租赁房、公租房或共有产权房等,增加的建筑规模由区政府在全区建筑规模总量中统筹平衡。增加建筑规模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增加的保障性租赁房由区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公租房由市区平台公司持有运营,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和售房对象,所得收益可用于反哺项目投入。

北京小产权房的处置,核心区重点地区危旧楼房应腾退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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