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要追溯到济南市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当地开展了新村建设,通过城乡统筹的方式,统一建造小区安置村民,再将原有的宅基地恢复成耕地,以减少建设用地。
据报道,当时该项目按照每人40多平米的安置房面积对村民进行补偿。但是几年时间下来,安置房非但迟迟未完工,房子也由规划初期的5层加盖到20层。更有甚者,开发商与无销售权的施工方为了各自的利益,造成100多套房子被一房多卖给200多户。
由此,村民的安置房变成了难以交付的“小产权房”。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房问题既没有解决,同时购房者也深陷旋涡之中,这反映出来的不仅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还有在安置房建设期间,对被征地农民的过渡期的生活没有进行妥善的安排、在多个监管环节也没有落实到位等诸多问题。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被征地农民的以下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征地拆迁或是其他大型公共项目的开展的最终目的是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新《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实现。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对征地涉及的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这些都是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要公告的内容,是法律保障知情权实现的方式,这些内容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且要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其后第二条也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要甄别拆迁的原因和具体实施的主体和责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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