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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遭受小产权房心理障碍 裁决若想马晓光不予拆分

检察官告诫:民事权是有限的

分手纠纷遭受“小产权房”,两方商谈未成,高等法院不作处置。2020年5月12日,随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终审裁决的送抵,这起分手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周某与张某2001年高中同学相识,于2003年注册登记结婚,两方均是离异,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18日,周某以78多万元的价格向丁某等人买回北村苑二期某大宅,该大宅为小产权房。2014年2月12日,周某与张某等人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北村苑大宅产权归周某女儿及女婿,买回该大宅的房款79多万元亦由周某女儿及女婿偿还,张某居住在该大宅直至百年。近几年,因张某指出周某经常对其实施家暴,财产均由周某控制、掌管和支配,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家庭成员对立。2015年、2016年,周某曾两次控告明确要求分手,未予高等法院准许。2017年1月13日,张某提控告讼明确要求分手,高等法院否决其民事诉请。此后,周某再次民事诉讼明确要求分手,同时明确要求对上述大宅一并展开拆分。

二审高等法院该案后指出,周某与张某近几年因家庭成员小事发生对立,多次控告分手,两方缺少沟通与交流,在高等法院裁决不准分手后,两方仍处于同居状态,婚姻关系未能缓和,可以判定两方夫妻间确已破裂,周某明确要求分手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相关北村苑大宅,该房屋占有土地为宅基地,当前政府对此类房屋未展开注册登记、未颁发房屋大部份权证,该房屋的产权归归属于目前尚不明确,相关该大宅出资、借款及还款的实情也不明确,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难以对该大宅的归归属于、债权等事宜作出实体处置。涉案房屋获得房屋大部份权后,权利人可另行提倡权利。二审裁决后,张某不服,提出诉讼上诉。

二审高等法院该案后指出,分手案件中,当事人提倡拆分小产权房或是证实小产权房大部份权或是使用权的,不应当不予处置。北村苑大宅目前不能领取产权证,系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拆分条件。终审裁决原判,重审。

检察官告诫,《最高人民高等法院相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分手时两方对仍未予得大部份权或是仍未予得完全大部份权的房屋有争论且商谈未成的,人民高等法院不宜裁决房屋大部份权的归归属于。高等法院行使的民事权具有屈安,民事权不能代替行政管理权,“小产权房”的判定和处置归属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分手时对房屋展开拆分,必须建立在房屋产权明确的基础上,如果房屋没有产权证,便难以证实争论房屋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等法院一般以不予拆分为原则。

海安高等法院孙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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