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更是如此,二婚夫妻的婚姻,不仅仅涉及两个家庭,往往还涉及各自的孩子。那么如何才能在选择再次婚姻的同时,权衡孩子的利益呢?
下面是一份继承纠纷案件,思索下,我们在选择二婚时,是否要考虑孩子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
(书写君对其中涉及的姓名、具体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其中拗口的句段进行口语化调整,便于大家阅读)
原告: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继母)与被告(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继承人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二婚。
结婚时,被继承人的儿子(被告)已成家独立生活,被继承人父母早年去世。
2014年,夫妻共同购买了坐落在抚顺市XX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2017年被继承人因病去世,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1、依法分割抚恤金36519元及离退休返还款17933.44元,两项共计48448.44元;
2、依法分割房产(价值120000元)产权归原告所有,补偿被告房屋差价;
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在我父亲生前,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将财产转移了,房产证也被原告拿走了,存款也借给原告的弟弟了,为此事我父亲还与原告家属打架,被派出所行政拘留,后来我父亲在第二次离婚诉讼过程中上火去世了。
2016年原告就跟我父亲闹离婚,我父亲在2017年退休,在退休之前我父亲没有生活来源,父亲为了办理退休跟亲戚一共借38000元。
我父亲退休后一直没有还过钱,最后是我用父亲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59106元,除了父亲抢救医药费、办葬礼钱,剩了20000多元,用于偿还债务,以上债务38000元已经全部偿还完毕。
我父亲去世时原告曾跟我调解,原告说让我给点抚恤金和丧葬费,将房屋给我,我们俩在电话里吵起来了,所以今天来法院打官司。
我没有跟我母亲生活过,我一直跟我父亲生活,该遗产房屋现在由我居住,我没有其他住房。关于房屋分割我同意给原告20000元,我要房屋,估计原告也不能同意,听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
被告与被继承人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继承人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二婚,婚后无子女。
原告与被继承人于2014年共同购买坐落于抚顺市XX区房屋,建筑面积51平方米,原告主张房屋作价120000元,庭前调解被告同意,开庭时不同意此价格,也不同意评估鉴定。
被继承人于2017年去世,丧葬费10656元、抚恤金35519元、离退休新账户返还17938.44元,一次性待遇合计64113.44元,扣除2018年1月至同年2月补退养老金5006.7元,最终待遇总额59106.74元由被告领取。葬礼由被告操办,丧葬费10656元原告不主张分割。
另查明,
2016年5月,原告起诉被继承人离婚纠纷,因被继承人不同意离婚,本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2017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被继承人离婚,庭审时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被继承人于2017年12月31日去世。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20年8月3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居民死亡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另附本院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在卷为凭。
法院认为:
本案系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于2020年12月31日去世,继承人有儿子、妻子。
坐落于抚顺市XX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原告个人所有,另外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二继承人进行平均分割,故原告占有3/4份额、被告占有1/4的份额。
庭审时原告提出房屋作价120000元,被告既不同意此作价,又不同意评估鉴定,本院按照120000元价格予以确定。
原告均要求拥有该房屋,补偿对方差价,考虑到原告占主要份额,故将该房屋归原告继承,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补偿款30000元。
关于丧葬费10656元一节,丧葬事宜均由被告操办,丧葬费归被告,原告予以认可。
关于抚恤金35519元一节,抚恤金系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用于抚恤家属的精神痛苦,而原告曾经二次到法院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离婚,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在笔录中签字,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继承人在第二次离婚案件庭审后,下达判决之前去世,鉴于原告与被继承人感情破裂,原告要求分割抚恤金的诉求,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离退休新账户返还17938.44元,扣除2018年1月至同年2月补退养老金5006.7元,剩余养老金12931.74元属于遗产范围,予以平均分割,被告应返还原告6465.87元养老金。
因原、被告互负金钱给付义务予以抵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抚顺市XX区屋由原告所有;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3534.13元(已抵扣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6465.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2元,由原告负担1741元、被告负担1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中,法院有句这样的判决,“原告曾经二次到法院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离婚,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在笔录中签字,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继承人在第二次离婚案件庭审后,下达判决之前去世,鉴于原告与被继承人感情破裂,原告要求分割抚恤金的诉求,本院难以支持。”
那么,当第一次婚姻失败之后,面临二婚时,究竟要如何来考虑自己和对方孩子的权益呢?
书写君准备了两板斧策略,为大家破开情感的迷雾,找寻情感的真理。
第一板斧:用天秤,秤量你对再婚对象,以及你对孩子的爱
对于爱,其实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个天秤,对于再婚对象;对于孩子,究竟你心中对谁的爱更多呢?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让自己了解这个问题的答案呢?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在你明白自己心中的重心时,相反,你就要对重心另一头的对方更多一份补偿。
第二板斧:选择一边,放弃一边
第一板斧,为你明确了补偿的方向,而第二板斧却要告诉你一个更残酷的现实,那就是许多时候再婚夫妻的一方往往与另一方的孩子有化不开的矛盾。
那么矛盾在这里面了,该怎么办呢?
许多人总想着两头调好,到最后往往是两头得罪人,而这就迫使了你,必须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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