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案例:(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564号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例:(2019)粤03民终18692号、(2019)粤03民终25547号、(2020)粤0306民初40743号等等。
一、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的法律依据
1、《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第六条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年11月30日)
第21项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深圳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决定面临的法律困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小产权房本身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依法是禁止转让的。因此,涉及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应当是无效的。深圳法院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对合同效力实际上是一种回避。无论是深圳市人大的决定还是八民会议纪要,其针对的是对小产权房权属的规定,并未规定或者推导出法院对合同效力不予认定。况且,即使按照深圳市政府对小产权分类处理,确认部分小产权房的产权,但这毕竟是未来的情况,不能否定现有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现行法律的事实,面对此违法事实,司法机关却采取刻意回避效力认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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