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刘某2012年9月其与同村人员杜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以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租期为70年。刘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两人以“以租代售”的方式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刘某。
宅基地确权
数月后,刘某将该地块加价60万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四川吴某。吴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地上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新建了六层半的楼房,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杜某被抓获。
二、打破砂锅问到底:检查机关逮捕的依据是什么?
1、首次转让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宅基地确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只能在同一个村集体成员内部流转。杜某将土地转让给刘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一户一宅、面积超标等法律明确规定,但杜某与刘某为同村村民,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二次转让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刑法》
二次转让中,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3、合法和违法的边界在哪里?
第一次转让合法,第二次转让就犯罪了,那么具体违法的边界如何把握呢?
《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然而,在现实中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民对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将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该处分行为根据受让人不同,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转让规定的,其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如果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违反了土地管理等法规。
三、2020年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
2019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其中全文内容中提到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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