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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基本概念及重新分配形式是甚么?

  2.居民提出申请集体土地须要甚么样前提?

  贫困地区居民有以下情形众所周知的,能提出申请集体土地:

  (3)外来人员入驻,正式成为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没集体土地的;

  (4)农村居民经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回祖籍入驻,贫困地区杜预写字楼的;

  (5)市级以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其它前提。

  3.甚么样情形提出申请集体土地未予核准?

  (2)旧有集体土地的占地面积早已达至明确规定国际标准或是能化解水表须要的;

  (3)村中居民将原集体土地及树上建筑收买、承租、受赠或改成门面的;

  (4)其它不合乎法规和有关明确规定的。

  5.立新房集体土地占地面积的审核国际标准是甚么?

  6.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与否能承继?

  7.为甚么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8.发证工作对农民群众有甚么好处?

  提出申请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个人提出申请集体土地的提出申请书;

  (二)提出申请人基本情形。(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核心成员,户口与否村中集体户口等);

  1、提出申请人现有的集体土地情形;

  2、对提出申请人拟发放集体土地的位置、占地面积、宗地草图等;

  3、居民会议或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讨论情形,在村集体公布情形的说明等;

  (四)属于立新交旧的,提出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立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须要提交的材料。

  10.怎样认定居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3)依法承继集体土树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11.如何规范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

  集体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上海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核心成员:

  12.甚么样情形下未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有以下情形众所周知的,未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2)除承继外,贫困地区居民一户提出申请第二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集体土地、住房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经核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其它未予确权的。

  13.甚么样情形下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须要占用的集体土地;

  (3)因承继房屋等原因造成贫困地区居民一户一处之外的集体土地;

  (5)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

  14.是不是所有的集体土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合乎发证前提的办理登记发证,不合乎前提的不准办理。

  15.“小产权房”能发证吗?

  根据《关于加强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管理的意见》要求:“严禁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土地,严禁为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写字楼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农村居民不能在贫困地区购置集体土地和农民写字楼。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收买房屋后,再提出申请集体土地的,未予核准。

  18.父亲房宅能否受赠儿子?

  19.新贫困地区建设重新分配的集体土地能否发证?

  20.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21.贫困地区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贫困地区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旧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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