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产权房被收回,村委真的可以收回地?快看看你家房本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刘某是一名来自海南农村的大学生,通过多年的努力,在城市买房后落户城市,父母去世后家里的老房子留给了他,但是刘某常年不回家居住。时间久了家中老房屋越来越破,成为了村里的危房,不久便倒塌。刘某闻讯后,便私自重建了一层平房。后其房屋遭遇拆迁,拆迁方以刘某不具有土地使用权为由,将土地收回。刘某因此将自然规划局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刘某对涉案土地是否具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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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案中,刘某系离开村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涉案土地上原有其生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尽管刘某因继承依法取得该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于2008年以前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刘某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总之,对于农村继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是归继承人所有的,即使是非农业户口,也应当享有补偿;但是一旦房屋倒塌,性质便发生了变化,继承的标的物房屋已经不存在了,而因为继承人不是村民,所以无权再进行重建,此时应当由村委会收回。此时的拆迁,继承人便无权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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