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权转让方的不同,大体分为自然人股东转股、法人股东转股。不同的转让方或转让方式所涉及的税种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契税、印花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下这些股权变更时涉及到的税务问题。
一、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是到位注册资金即实缴资本,有些转让的是未到位注册资金即认缴资本,对股权转让到位资金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双方印花税,对股权转让未到位注册资本认缴不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1、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交纳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要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代扣扣缴义务人。
举例:某企业由2人股东伙,A出资5万,现A要退出,将股权转让给B,合同载明转让价款为10万,转让过程中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等5000。那么B需要代扣代缴的A的个人所得税额多少?
个人所得税额=(10万-5万-5000)*20%=9000元。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之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然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就股权转让来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前面自然人转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上并无太大的区别,除了税率不一样之外,基本的税法原理和计税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征税,对于单项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申报纳税即可。而企业所得税是采用“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股权转让的事事非非
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亦无法避免,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今天,我也只是简单地给大家提示下: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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