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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当事人反映,自己的宅基地被村委会安排了房屋1:1的置换,没有其他的补偿方式可选择,且院落及附属空地等没有经过补偿。针对这个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件来分析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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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张先生系J省S市居民,该市拥有门面房一套。2014年1月,J省S市建设局向D公司合法了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D公司对张先生房屋所在区域低洼地实施防洪中和改造工程,D公司委托A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张先生明确提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要求原地回迁店面,但A拆迁公司称,原地将不再建店面房,张先生的要求不可能实现,只能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来替代。就拆迁的安置问题张先生一直未能与拆迁人达成一致。
2014年2月16日,拆迁人向S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S市建设局受理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及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设局的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月15日S市建设局作出裁决书,裁决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申请人张先生进行安置补偿。
针对该裁决,张先生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其剥夺了被拆迁人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选择权为由,要求撤销上述裁决。2014年6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市建设局作出的该份裁决。
法
律
分
析
2011年1月21日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亦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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