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小产权房争议,小产权房法院如何分割?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西安市西三环阿房一路北100米沣惠渠西边的沣惠安置小区1号楼3单元1层102号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该房屋系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款均由夫妻共同财产及韩某某离婚后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现已全部付清。该项目由西安市未央区蔺高村一组集资建设并出售,该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本案房屋应属小产权房。审理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不能。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保护。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沣惠安置小区1号楼3单元1层102号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对该房屋应当享有居住、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

本案房屋由蔺高村一组集资建设并出售,项目坐落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该房产至今未办理土地性质转换、规划、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及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属于小产权房,故本案当事人依法不能通过购买、协议分割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房屋由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律师观点

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

对于本案中小产权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案例中的原告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为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及政策的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

而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所以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即使法院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因无法进行登记,涉案小产权房也无法进入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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