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小产权房出售网站(富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2号)

富自然资源执处决定〔2020〕32号

当事人:陆万光

身份证号码:53262819580806****

地址:富宁县剥隘小区

联系电话:1388764****

2020年5月29日我局执法大队接到局办文件处理卡核查后发现富宁县剥隘小区陆万光涉嫌超占土地及不按批准规模建房,2020年6月2日经呈批,我局对陆万涉嫌超占土地及不按批准规模建房一案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翟开发、李冲于2020年6月2日对陆万光就该事进行询问笔录调查;2020年6月2日,在我局执法办案人员翟开发、李冲的组织下,当事人陆万光到富宁县剥隘小区对该建筑进行现场勘查,由当事人提供了云南沣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制作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确定:土地使用证号为:富国用(2007)第296号,地号为OC-25-133,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60.00㎡;《房权证》证号为:富宁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07284号,建设位置:富宁县剥隘小区,建筑规模为四层,产权总建筑面积236.4㎡,经现场勘测及《房地产评估报告》得出:该建筑共六层,第1-2层框架结构,第3-6层混合结构,占地面积66.00㎡,建筑总面积为373.2㎡,超占土地面积6.00㎡,超出产权建筑面积136.8㎡。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6月2日,由当事人陆万光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1份、房产平面图1份、申请书1份、《宗地图》1份、《不影响集镇规划审查意见》1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审查意见》1份。

证据(二)2020年6月2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陆万光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自然资源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证据(三)2020年6月2日在我局执法办案人员翟开发、李冲、的组织下,到富宁县剥隘小区实地勘测及对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沣昊[2020](房估)字第0606号的成果进行核实,有《现场勘查笔录》1份。

我局已于2020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陆万光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富自然资源处罚执告〔2020〕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富自然资源处罚听证执告〔2020〕3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材料及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可以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陆万光作如下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2、处建设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137894.40)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捌佰玖拾肆元柒角贰分(¥6894.72)。

3、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30元的罚款,计壹佰捌拾元(¥180.00),6.00平方米×30元=1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富宁县财政局国库股,(先到富宁县自然资源局三楼财务室开票据,联系人:汤瑞琼,联系电话:6128268)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宁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监察大队

电话:0876-6130544

地址:富宁县普厅北路47号

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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