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用地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拆,二是补,三是挂。之所以存在大量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主要是各地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拆除(或没收),也没补办用地手续,有的可能罚了点款,就那么占着用着,但一直在账上挂着。
对如何处理存量违法用地,国家给出的主要政策和办法:一是通过补办用地手续和确权登记合法化;二是对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中摸底排查、登记上账的存量违法用地问题,提出试点先行,分类分步,稳妥处置,没要求各地对存量问题开展大规模、大范围集中整治,当前主要工作重点是管住新增,遏制增量。
在如何补办用地手续和办理确权登记方面,针对不同时期,国家已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各地也有一些具体政策。
重要提醒: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最新政策规定
01综合考虑相关文件要求
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点击查看)。新《规程》4.3.3部分提出:承办人员应当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处理建议。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在近年来开展的“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自建房等专项整治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中,为避免造成社会财富浪费,防止简单粗暴、一拆了之,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在执法办案中,对涉及历史遗留建筑物的处置,要综合考虑,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参照相关政策文件,妥善处理。
这也就是说,过去盖的房子,虽然用地不合法,但应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有的可以补办用地手续,有的可以暂时保留几年,当然,有的必须拆除或没收。所以,一定要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
对2013年以来至2020年7月3日之前形成的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目前国家正在开展整治试点,试点结束后,会出台新的处置政策。就目前而言,不能再继续顶风违法占地建房,对新增问题,实行“零容忍”,谁胆大,马上拆!
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04非本村成员宅基地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无权属没手续处理政策
01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怎么办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02没有规划手续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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