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逄焕莉的第56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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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登记在3岁女儿名下,他俩离婚时协议分割了该房,导致法院再审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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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女儿3岁时,夫妻俩在颐和园边上买了一套109平的房子,第一年的贷款是由孩子爷爷出的。一年后,夫妻俩、爷爷决定将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5年后,夫妻俩离婚,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离婚,该房由男方所有,补偿女方房款360万。
6个月后,检察院向作出检查建议书,检查建议:调解协议中的涉案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爷爷、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未成年孩子的单独赠与,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夫妻俩监护人离婚时,非因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未成年被监护人名下的房屋,违法法律规定。
02
法院是怎样判的呢?
法院裁定再审该案,再审是这样判的:撤销原审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的处分涉案房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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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逄焕莉律师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未成年女儿的单独财产
涉案房屋有爷爷,父母三方出资,且三方共同决定且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视为完成赠与,盖房子为未成年孩子的单独财产。
2.父母是否有权处分涉案房屋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因离婚析产而将未成年女儿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属于无权处分。基于此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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