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公证后反悔,张老太还能反悔吗?

张老太今年86岁,老伴、儿子、大女儿已去世,二女儿居住国外,眼下身边唯一的亲人只有一个自己亲手带大的孙子。去年底,经不住孙子劝说,决定将名下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与孙子,自己则搬到孙子家居住。在搬到孙子家居住一段时间后,产权尚未转移到孙子名下时,张老太感觉孙子、孙媳妇对自己的态度发生很大变化,而且生活方面多有不便,经反复考虑,张老太想撤回赠与孙子的房产,搬回自己家中居住。问:张老太还能反悔撤销赠与孙子的房产吗?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如果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则不能撤销。本案中,张老太赠与孙子房产,产权尚未转移到孙子名下,且由于不动产权利转移必须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故张老太仍然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孙子房产的决定。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有权请求交付。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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