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向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正式印发
安居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安居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申请与审核、配售、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1
面积、售价如何定?
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办法》规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应当符合项目周边配套及区位,原则上按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
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02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
《办法》规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此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如何申请?
安居房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公示、批准等工作。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取得准购资格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准购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04
如何配售?
安居房项目配售前应制定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配售方案应包括房源基本信息等
《办法》规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可售房源及轮候登记情况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配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等;
(二)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配售方法和程序;
(四)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轮候对象可以按公布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房意向登记。
申请人按照配售方案规定选定配售房号后,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05
如何交易、转让?
申请人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可上市交易安居房可向符合申购条件的人转让
《办法》规定,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或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但确需转让的,应当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购买人转让。
购买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产权登记。
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人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继承人将所继承房屋上市交易的,参照办法对购房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06
骗购者如何处理?
安居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申请人弄虚作假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
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的,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年龄、婚姻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尚未承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应当撤销其准购资格,并自撤销其准购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二)申请人已经承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腾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并不再受理其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申请人因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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