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方式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取得条件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城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如已解除抵押,出具不动产登记簿。(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该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持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换发普通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通知书同时作废。经济适用住房变为完全产权房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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