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象山的陈先生通过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谈妥价钱后,陈先生与房主洪女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周后,陈先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同日,双方就房屋办理过户登记,陈先生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交付后,陈先生便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却发现房屋内竟没有水、煤气及烟道设施,他赶紧与洪女士进行交涉,最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洪女士在30日内将房屋缺失的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配齐,并达到安全、正常使用状态。若洪女士未按约履行前述义务,陈先生可依法解除原合同,并要求洪女士退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承担违约金。
一套房屋开设了两扇门。
双方虽签订了《补充协议》,陈先生也多次催促过洪女士,但因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洪女士没有安装管道设施,案涉房屋仍不能正常使用。
据了解,之所以出现房屋没有管道的情况,是因为洪女士当时向房产商买的一套房屋有2本产权证,物理上可进行分割成二套房子,但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只有一组。洪女士将房屋分割后,把没有管道的一套卖给了陈先生。
涉案房屋没有管道设施。
今年二月份,象山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房子的主要功能是生活居住使用,这也是陈先生买房的目的,洪女士交付的房屋缺失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洪女士构成严重违约,陈先生有权要求洪女士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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