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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刑事案件很一般,但却道破深圳贫困户房的奥秘。
2012年6月29日,陈国红(商家)无力偿还债务曾军泉(仇家)的银行贷款5000000元,承诺将东莞市观澜市中区稻田第三工业区47号贫困户房全部抵折给曾军泉。因陈国红未偿还债务曾军泉的银行贷款,曾军泉起诉至高等法院。此案裁决生效后的继续执行过程中,扣押了所涉房产。
2012年10月31日,蔡昭远(买主)与陈国红(商家)签定了东莞市观澜市中区稻田第三工业园47号贫困户房的受让协定,总价2100万,这2100万是这样付的:1285万买了蔡色湖对陈国红的债权+农农村商业银行提款222万+133万的银行帐单+陈国红租用该栋楼,出租保证金100万补回尾期+现金支付495万,蔡色湖又替陈国红还了140万的债。蔡昭远在付款当日收房。
2014年,高等法院扣押了该贫困户房。
2018年6月25日,蔡昭远(买主)把曾军泉(仇家)告了,提供更多了该贫困户房的保险合同、发票、出租合同、电话费、乡政府断定,声明他才是业主,并对高等法院扣押该贫困户房很不满,理由是:高等法院对所涉房屋的扣押、执氓与高等法院另一方面犯罪行为互相对立。
《深圳房地产审判工作绿皮书》指出“对尚未经过行政管理处置程序的小产权房所提出诉讼的产权相关民事诉讼诉讼,深圳高等法院一般而言未予立案,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一般而言予以否决”。因而,对小产权房一般而言不如果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不如果扣押,更不如果继续执行,而是如果由行政管理机关展开行政管理处置。
二审在裁决否决蔡昭远民事诉讼诉请时也是这一观点。而龙岗高等法院扣押、继续执行所涉房屋,则势必拍卖所涉房屋,而借款人拍得所涉房屋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购买所涉房屋,而高等法院的继续执行裁定等于是对所涉房屋的买卖展开确权。因而,高等法院对所涉房屋的扣押、继续执行,明显是高等法院变相的对所涉房屋展开确权,是与上述处置原则及二审裁决相对立。对此,蔡昭远不知既然高等法院可以扣押、继续执行所涉房屋,为何又对所涉房屋已经受让的事实未予认可呢?因而,高等法院对所涉房屋的扣押、继续执行与高等法院另一方面犯罪行为互相对立。蔡昭远请求二审高等法院依法判解除扣押,并停止对该财产的继续执行。
曾军泉坚称,蔡昭远就继续执行正股不独享不足以须建强制继续执行的民事诉讼权利,二审高等法院应裁决否决蔡昭远的民事诉讼诉请,以恢复继续执行。蔡昭远在二审高等法院未能提供更多足够证据断定其就继续执行正股独享不足以须建强制继续执行的民事诉讼权利,具体包括蔡昭远与陈国红签定的房屋受让协定,签定时间在曾军泉与陈国红签订合同的抵押物之后,陈国红于2012年6月29日将房屋抵押物给曾军泉,后高等法院查封了该所涉房产,蔡昭远与陈国红签定的房屋保险合同是在2012年10月31日,该时间是在抵押物之后,不须建陈国红与蔡昭远恶意合谋转移财产。
蔡昭远与陈国红签定的房屋受让协定书,其签订合同显著不符合规矩,例如签订合同495万元现金方式支付,220万元农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补回,100万元房屋出租保证金补回,1285万元债权受让补回,这种签订合同方式与实际履行方式又不一致,根据蔡昭远在二审时提交的证据显示,未能断定其有按合同签订合同实际履行,其证据无法一一对应。支付的款项金额、款项性质、用途、收款对象,均与其合同签订合同相差甚远。
此外特别需要说明,蔡昭远也指出所涉房屋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得受让买卖,蔡昭远却与陈国红签定房屋受让协定,该协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蔡昭远在其补充的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中提及所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展开申报,是以陈国红的名义申报的,该事实,曾军泉也予以确认,在二审高等法院查明事实中也已认可。
综上所述,曾军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人民高等法院办理继续执行异议和复议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蔡昭远就被继续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独享不足以须建继续执行的权利,其证据不不足以断定其符合该条规定的四项情形。曾军泉认为不须建被继续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合谋,通过继续执行异议,继续执行异议之诉来妨碍继续执行。请求二审高等法院予以查明。
曾军泉认为该房屋已被依法扣押,而蔡昭远提出的依据是陈国红不独享该所涉违法建筑物的权利,但目前深圳市政策规定,谁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则谁独享权利,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人是陈国红,曾军泉认为高等法院以此扣押所涉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房产的权属问题。蔡昭远从陈国红处购得位于深圳市东莞市观澜市中区稻田第三工业园47号的房屋,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对所涉房产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由于所涉的房产系历史遗留的违法私房,依法尚不能展开交易,亦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断定蔡昭远系合法的所有权人,故此原审高等法院对蔡昭远解除扣押的民事诉讼诉请未予支持。
2019年5月16日,陈国红和曾军泉达成继续执行和解,申请继续执行人同意被继续执行人分期还款。
2020年4月20日,曾军泉收到陈国红还的253万,但高等法院认为,陈国红的名下无其他财产,贫困户房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次继续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展开,依法可终结。
查哥看了这个案例,有几点感触:
查哥请教过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刘子孺贫困户房追讨高等法院会不会立案,刘大状说正常是不会立案和扣押的。
今天在这个刑事案件里偶然看到了这句话:《深圳房地产审判工作绿皮书》指出“对尚未经过行政管理处置程序的小产权房所提出诉讼的产权相关民事诉讼诉讼,深圳高等法院一般而言未予立案,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一般而言予以否决”。这个绿皮书是2012年9月27号发布的,原来深圳贫困户房追讨的司法指导源头在此,这个司法指导也变相保护了贫困户房买主的利益。
只有买到手+实际占有,不要太做,就不会怕被告和扣押,上述案例中,虽要收房,还不起钱就把房子收走,如果按时还钱,就把贫困户房再过户回去。但也有些套路贷,还了钱后,房子不过户的,查哥在固戍亲眼见到过因为跳楼威胁的。
稻田第三工业园47号,这地段和正股都很一般,法定图则是林地和道路,迟早被土地整备,观澜的土地整备基准价是14300元/㎡,如果按时签约交楼,可以领奖励补贴4000左右,这栋楼占地500㎡左右,3层,0962前建成的,土地整备时能拿到280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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