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原则与依据(一)调整原则1.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应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补偿标准。2.科学客观合理调整原则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要求,保证区域间平衡和可比性,辖区内补偿标准总体平衡,注意不同行政辖区补偿标准的衔接及平衡。3.新旧标准合理衔接原则应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做到连续稳定、合理提高。对上轮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有序衔接转换,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实现平稳过渡,防止新、旧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4.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原则调整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调整成果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听证、审批、公布及实施程序。(二)调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5、《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2019年11月22日);6、《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7、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四、技术路线与方法(一)技术路线1.确定测算范围测算范围是埇桥区城区及各个乡镇(不包括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土地)。2.确定类别(1)居住房屋、拆迁补助、附属物及装潢补偿标准;(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3)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4)树木移栽补偿标准;(5)水产养殖补偿标准;(6)青苗补偿标准;(7)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3.外业资料调查在全区范围内,实地采集相关数据,各部门提供部分数据。4.内业资料整理分析对所取得的外业资料编号、归类、计算。5.初步拟定补偿标准依据不同类别的数据拟订补偿标准。6.编制成果报告根据实际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补偿标准编制成果报告。7.组织听证,修改完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由各部人员及随机抽取的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邀请区相关部门参加,最终确定各项补偿标准。8.上报市级综合平衡将最终结果上报至宿州市综合平衡。
(二)测算方法在充分分析研究埇桥区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多个职能部门,收集和了解相关资料和数据,了解近几年来埇桥区的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根据各部门所提供资料,进行测算,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埇桥区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成果进行相应调整。五、测算结果居住房屋、装潢及附属物、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树木移栽、水产养殖、青苗补偿标准和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如附件所示。附件一、居住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拆迁房屋重置价格参照表
注:以上价格是指各类标准层(檐)高(2.8米-3.0米)房屋的重置价格。(二)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1.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3.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1)商业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35元/平方米·月计算;(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
(三)各类附属物补偿价格参照表
(四)各类装潢补偿价格参照表(固定并无法移动)
注:1.具体补偿价格根据装潢使用年限折旧计算;2.同时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3.本表未涉及的装潢,参照表格执行;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五)房屋装潢折旧参照标准1.商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装潢折旧标准⑴装潢使用在1年以内的给予80%的补偿。⑵装潢使用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给予70%的补偿。⑶装潢使用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给予50%的补偿。⑷装潢使用在5年以上8年以内的给予30%的补偿。⑸装潢使用在8年以上的给予10%的补偿。2.住宅装潢折旧标准⑴装潢使用在1年以内的给予90%的补偿。⑵装潢使用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给予80%的补偿。⑶装潢使用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给予70%的补偿。⑷装潢使用在5年以上8年以内的给予50%的补偿。⑸装潢使用在8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1.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⑴标准猪、鸡、鸭、狗舍砖木结构,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⑵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⑶简易鸡舍、鸭舍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⑷羊舍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⑸简易牛棚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⑹简屋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⑺厕所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户改厕三格化化粪池,由砖砌的三个相互连通的密封粪池组成,现浇钢筋混凝土底板,池壁需做抹灰和防水处理,安装混凝土盖板。⑻简易厕所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⑼温室、大棚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2.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竹木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⑽围墙包括:水泥抹灰砖墙、清水砖墙、土坯墙。⑾场地包括:泥结碎石、素混凝土(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⑿道路包括: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煤矸石道路(100毫米)、沥青道路(1层灰土,40-60毫米沥青灌入式砼,10-20毫米沥青面层)。
三、农田水利、电力
注:1.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2.对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电力、通讯设施类,继续利用的按迁建费用补偿,废弃的设施不予补偿;3.桥以及大型涵洞、电力排灌站、石油管道进行评估补偿。
四、树木移栽补偿标准表
注: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高度小于1米不予计算);2.风景树、观赏树木、花木等比照果树标准赔偿;3.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4.对于苗圃内φ>10cm的树木按树木移栽补偿标准另行补偿;5.葡萄树幼苗7元/棵,初果期35元/棵,盛果期60元/棵。(每亩幼苗超过400棵按苗圃计算)。6.桑园、竹园补偿标准为4500元/亩。7.苗圃(株树密度≥400株/亩)⑴乔木类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⑵风景树、观赏树、花木、果树等为7800元/亩。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水产养殖池塘补偿标准为3800元/亩;苇塘、藕塘补偿标准为3600元/亩。六、青苗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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