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程序和管理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协调发展,根据《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限定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企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征收安置的除外)。
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要统一组织向城镇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售;企业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满足拆迁安置和本企业符合条件家庭后的剩余房源,向城镇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满足征收安置后的剩余房源向城镇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保障)。
二要规范配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实行备案制度,期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确保销售过程阳光、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配售,购买家庭必须经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三级审查、两级公示,取得准购资格。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房源配售信息和申购家庭登记情况,组织公开摇号,按摇号确定的顺序进行公开选房。
企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征收安置的除外),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按单位申报、公示信息、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实施配售,申购家庭资格审核参照所在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准入标准执行;面向城镇符合条件家庭配售依照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程序实施。
三要核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和企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整体项目盈亏平衡或略有盈利的原则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擅自收取其它费用。
四要加强行业监管。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禁止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销售分配等政府职能。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严禁建设单位擅自定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对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擅自定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据《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责令限期收回住房,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要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区政府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制作公益广告的方式,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如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资格,擅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要承担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等限制性规定,如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但必须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要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住房,坚决不予购买,以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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