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具备正式合同的效力,张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张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房源意向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房源意向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房源意向单》是独立存在的,其成立和生效并不依赖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尽最大诚信进行谈判磋商。张某和房产公司签订了《房源意向单》,就应该遵守房源意向单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可以认定张某和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合同文本内容明确具体,对房屋总价款、出卖人和买受人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条件、基础设施交付日期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约定,符合要约的要素。张某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上签字确认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时成立。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应注重合同的实质内容。
三、房产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xcqzs/125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