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宁(浦口区)拟征告〔2022〕5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浦口段)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永宁街道大桥社区六组、大桥社区、大桥社区新楼组、大桥社区新民组、东葛社区花园组、东葛社区路西组、东葛社区、东葛社区柿园组、东葛社区汤家楼组、东葛社区五里墩东组、东葛社区五里墩组、东葛社区小康组、东葛社区晓桥组、东葛社区营房组、东葛社区中街组、高丽社区曹云组、高丽社区曹庄组、高丽社区磁碑组、高丽社区店后组、高丽社区高丽组、高丽社区耿庄组、高丽社区马庄组、高丽社区倪山组、高丽社区、高丽社区牌坊组、高丽社区王云组、高丽社区小学组、高丽社区小庄组、高丽社区徐庄组、高丽社区余云组、高丽社区张云组、高丽社区朱庄组、侯冲社区二岗子组、侯冲社区街南组、联合村互联组、联合村康东组、联合村联合组、联合村、联合村胜利组、联合村宋湾组、联合村小刘组、联合村永远组、永宁街道、青山村、西葛社区、永宁社区八组、永宁社区九组、永宁社区、永宁社区七组、永宁社区三组、永宁社区十四组、永宁社区十五组、永宁社区十一组、永宁社区十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涉及房屋情况
涉及房屋补偿面积约13065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379户,约96467平方米,非住宅9宗,约34186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对象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政规〔2017〕3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浦政规〔2017〕4号)、《关于调整浦口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渡费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0〕1号)等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情况
该拟征收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征收安置房地点位于镇区、西埂片区,计划交付日期为2025年至2028年12月30日,征收安置房基准价为3900元/平方米。
六、签约期限
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60日内。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uko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
2、对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永宁街道拆迁办(联系人:郑久春;电话:13327721819;邮编:21181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被征收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或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大桥社区联系人:倪蕾,电话:13914468777;联合村联系人:詹年强,电话:13327729710;高丽社区联系人:张家付,电话:13952062766;永宁社区联系人:刘木青,电话:13915927668;东葛社区联系人:金晶,电话:15951990428),请相互转告。房屋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浦口段)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次征收目的: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浦口段)项目拟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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