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单位的福利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分配?今天我们邀请到信之源婚姻家事领域的江淑玲律师为大家指点迷津,赶紧一起来了解吧!
根据购买的方式和交款的多少,房改房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以市场价或者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一般由个人所有。
第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由个人和单位共享产权,产权分割按照标准价所占成本价或市场价的比例来确定,个人只取得其中部分产权,另一部分由单位所有;按照标准价出售的公房,国家鼓励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以取得另一部分单位的产权。
以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受益权、处分权上有一定的限制,通常不能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如果直接上市有的除了需征求原单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外,还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判断一方福利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大致可以依据以下标准:
1、如果该公房是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完全的所有权,且没有贷款、欠款等,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如果该公房的产权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管是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无论是否登记在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
3、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该公房尚未取得产权,由于种种原因直到离婚时都没有取得房产证,但已经交付了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该房产应该为夫妻共有。
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共同出资进行分割;二是对房屋不做处理,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上会载明待取得产权后再另外起诉进行分割。
4、如果是夫妻在离婚后取得产权,而且离婚后夫妻一方才交付购房的价款,这样的福利房属于夫妻一方的房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离婚时,福利房价值的确定
购买福利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所以福利房在转让和交易时都要受到诸多的限制,离婚时分割起来也比较特殊。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产的依据,会导致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这样明显不公平。
因此,福利房价值的确定,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
在实践中,处理福利房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
1、离婚时或者法庭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福利房的所有权归属哪一方,彼此都能接受的市场价格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法庭会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制作调解书。
2、在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但对房产的市场价争执不休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来决定由出价高的一方来拥有所有权,再由这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如果在法庭上,夫妻二人均不愿意或者根本没有采取竞价方式,法庭一般会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房屋的现行市场价,然后以评估的价值为依据进行分割。
在分割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时法庭也会充分考虑享受房屋优惠政策的单位与职工合同约定、双方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优惠政策等综合因素来公正判决。
3、庭审过程中如果一方欲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本着无所谓的态度不要也不争,但夫妻二人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格的认定相去甚远,法庭也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款从而了结这部分的争议。
4、有些福利房只具备部分产权,或者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暂时不能上市,对于这样的福利房,法庭会决定对该房屋暂时不与分割,而判定为共同财产。直到该福利房具备上市销售的条件后一方起诉到法院,法庭会按照前述方案和原则再行分割。
5、有些福利房属于单位“自有自管房”,在双方都希望得到福利房的所有权,同时彼此给出的条件又相差无几的情况下,该福利房的所有权应归夫妻双方中房屋产权单位的那一方所有,另一方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6、如出现夫妻双方离婚时除了该福利房以外没有其他住房,任何一方都拿不出相应的款项来补偿给另一方的情况,面对这样棘手的问题,法庭一般会灵活判决双方暂住一屋,待一方具备搬出的条件后另觅他处居住,再由居住房屋的一方给予搬出去的一方相应的补偿。
7、对于只有部分产权的福利房,单位是房屋的共有人,在法律上一般属于按份共有。夫妻离婚分割该福利房时应征求单位意见,从而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对于员工对福利房享有完全产权的情形,根据我国有关地方法规和相关政策,如果该房产上市交易,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今天的科普就到这里啦,关于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配的问题,您都了解清楚了吗?这么重要的法律小知识,赶紧转发给身边需要的小伙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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