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历史遗留的小产权房产权归属(深圳无产权房的来历受让后有哪些权益和风险(历史遗留普查回执))深圳小产权房可以转让吗,

 

秉持不编造、不歪曲、合情合理准则

发展史遗留下来抽样调查原件单有三种

第二种,2001年12月19号历经“全称两规”而颁授的《深圳市东莞市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私房备案原件》,当中私房的原意是宅基地还没统转成非国有,贫困地区户口还没转成村落户籍,地是村自发性相关人员大部份,房子是商业机构的(2004年后Sonbhadra出现出现改变,请细细看Nenon)。

右图为“两规”经济政策文档和深圳市东莞市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私房备案投递原件单

两规经济政策文档部份截屏

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私房投递原件

第三种,2009年6月2号“全称三规”后最晚2010年6月2号抽样调查而颁授的《深圳市贫困地区村落化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抽样调查备案投递原件》

之中“贫困地区村落化”的原意:是毛柱统转成村落户籍,村自发性土地统转成自发性土地的原意。早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 深府【2004】102号文档 经济政策实施土地非国有化,村宅基地脱离了村自发性相关人员使用的强制规定,从此深圳完成了全部的土地非国有化。后毛柱也统转成村落户口。

第二种发展史遗留下来私房原件单与第三种发展史遗留下来原件单区别在土地的权属,一个是村宅基地一个是自发性土地,直到2004年后全部土地统转成非国有就没区别了,深圳2004年后经济政策上没村宅基地只有自发性土地。

“两规和三规”抽样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摸底、建立台账及数据库规范管理。颁授的三种原件单我都统称为发展史遗留下来原件,因为土地非国有化后它们意义相同。

右图为“三规”经济政策文档和深圳市贫困地区村落化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抽样调查备案投递原件

三规经济政策文档部份截屏

发展史遗留下来违建抽样调查备案原件

注意事项

根据三规时间节点,最晚2010年6月2号后建成的、重建、扩建、多建而封顶的农民房是拿不到发展史遗留下来建筑物原件的,这是一个重点。还要查国土地籍(查土地属性),发展史遗留下来原件与出让房屋对不对得上,有些未经允许违反一户一栋准则盖了多栋,要确定发展史遗留下来原件没偷梁换柱。

有发展史遗留下来原件的房屋为什么称作违规建筑物?

因为改建扩建了,还有2004年后土地非国有化,由村宅基地统转成自发性土地,原村民并没得到相应补偿,自己住宅用地就被非国有化了,但是地上的房屋仍然属于实际占有人的。地是非国有的,房子是商业机构的,变成一个没缴纳土地价款的特殊房屋。

依据如下:

深府【2004】102号文档

什么是有产权房和无产权房

我之前的文章有介绍过,在房屋主管部门有备案的发过房产证的是有产权房,得到了政府官方确权。

房屋主管部门没备案的房子是无产权房屋。无产权房屋大部份的证明材料都没有得到政府官方确权承认,不能作为业主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只能证明房子当初是谁报建的,目前是谁实际占有,所拥有的权益是物权实际占有权

发展史遗留下来原件、两证一书、开发商绿本、村委绿本、非备案猪肝本就是没任何主管部门发过房产证的无产权房,享有物权实际占有权。

这些无产权房历经正规报建本身不违规,但是买卖无产权房是违反政府规定的(口头上这样说,没立法),政府不公开承认也不强制执行,所以一般成交过程中签的是转让合同、集资建房合同、合作建房合同来避开这一层。

房子出让后拥有类似房屋受让合同的,同样享有物权实际占有权,根据是《民法典》,第458条,基于合同的关系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基于合同就享有物权占有权。

以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政策文档和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58条

再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部份截屏

再根据《土地管理办法》贫困地区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是不是能卖出和赠与?

土地管理办法第62条

结合深府【2004】102号文档 深圳土地非国有化,宅基地出让后想以村宅基地起诉出让人的合同无效,应当予以驳回,目前没例外。

遇到城市更新旧改持有手上的物权实际占有权证明同样有相应的赔偿。

依据如下:

拆迁物业权利人核实公告各区类似

城市更新条例部份截屏

发展史遗留下来抽样调查原件单加上之前的各种绿本、猪肝本、自发性大红本、两证一书,这些无产权房的出处、出让后权益和信用风险分五篇文章已经全部写完。

合情合理,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做。

深圳历史遗留的小产权房产权归属(深圳无产权房的来历受让后有哪些权益和风险(历史遗留普查回执))深圳小产权房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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