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邓某与许某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相互认识谈婚,许某父母为了让儿子能顺利完婚,承诺为双方购置一套房产,但是只帮忙付首付,按揭贷款由邓某和许某双方自己偿还,同时房产证登记名字只登记为许某,2014年12月17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2015年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全面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关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邓某要求与许某离婚,并要求分割许某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产。
【分歧】
关于本案中父母婚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以子女结婚为前提为子女购置婚房,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且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履行了还贷义务,所以理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本案属于婚前父母未全额出资,但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应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分割,但房产仍属于登记人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为了确定房屋的权属进而决定如何处理该房屋,首先需要确定父母为子女购房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前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赠与为普遍原则。本案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种情形,而且父母仅仅出资的为首付款,则该套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许某,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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