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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公司迁址引致他们通学天数发生改变,雇员直接婉拒下班不合法吗?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员公文网上据介绍,广东深圳A子公司的雇员许清(表弟)接到办公设备处所将迁走至现址的通告,她指出子公司迁址引致他们每日上班天数少于5小时,因此婉拒到岗下班,并将子公司判令高等法院索要索赔。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庭、二审、二审,最终高等法院否决了许清的主要政治理念。

  指出子公司迁址引致他们通学时数超5小时

  男子婉拒到岗并索赔

2020年7月23日,A子公司向子公司全体雇员发布了一份《通告》和《收容计划》,称由于出租前夕期满,房东即将到期不再承租,经研究将于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前夕迁走至捷伊办公设备处所,一个门牌号在深圳市东莞市,一个门牌号位于东莞市,并承诺选择在深圳工作的雇员,其岗位和待遇将保持不变,还会安排来往两趟接载。

2020年8月7日后,许清婉拒到岗下班,A子公司多次恳求到岗下班,许清仍不到岗。8月13日,A子公司来电通告许清在8月15日前回到下班,欠费Murviel将视作手动离任。

  许清仍婉拒到岗下班。许清称以上迁址引致他们通学天数每天少于5小时,无法再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A子公司作为劳动部门事实上是违规中止劳动亲密关系。

随后,许清申请仲裁庭,并提出政治理念:明确要求判决中止双方劳动亲密关系,并索赔因未开具中止保险合同的口头证明导致的损失8494.4元,缴付违规中止保险合同的索赔金25483.2元。同时明确要求子公司缴付薪水超额、未加班年假薪水和赡养费。

仲裁庭委仅支持了许清明确要求子公司缴付薪水超额、未加班年假薪水的政治理念,否决了许清的其他仲裁庭允诺。

  许清置之不理,向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人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

  二审:

  子公司迁址属于合理行使职权经营独立自主权

  不会对劳动者不合法权益导致过多有利

一审高等法院经审理指出,许清主张A子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任证明》给其导致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仲裁庭前曾向劳动部门提出开具证明,对于许清明确要求A子公司缴付未开具中止保险合同口头证明导致的损失的民事诉讼允诺不予支持。

二审高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亲密关系中止原因系许清不同意A子公司变更工作处所主动辞职。高等法院指出,A子公司因出租合同期限期满且房东不再与其续约,故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迁址,A子公司迁址行为属于合理的行使职权经营独立自主权的行为。A子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迁址不会引致劳动者薪水水平、社会保障等劳动条件的变化,不会对许清的不合法权益导致过多的有利影响。因此许清主张劳动部门违规中止或劳动者被迫中止,理由不足,高等法院对其允诺经济索赔金和代通告金,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高等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A子公司应向许清缴付的金额与仲裁庭判决结果一致,但A子公司已在仲裁庭后向许清缴付了相应款项,故A子公司无需再行缴付,许清的民事诉讼允诺无事实依据,高等法院予以否决。

  二审:

  婉拒到岗下班理据不足

  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许清置之不理二审,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上诉。

  本案二审前夕,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捷伊证据。二审高等法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高等法院指出,A子公司调整许清岗位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后许清的薪水水平与原岗位能保持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视作A子公司不合法行使职权用工独立自主权。

本案中,A子公司系因原出租厂房即将到期搬至捷伊办公设备处所,且承诺岗位和待遇保持不变,雇员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东莞就业,A子公司还会安排来往两趟接载。此等迁址行为已基本保障了雇员的不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职权用工和经营独立自主权。

  雇员许清仅以迁址引致通学天数过长为由,婉拒到岗下班,并主张A子公司违规中止劳动亲密关系,理据不足,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雇员许清系手动离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A子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任证明》对其导致的损失,原审未支持其明确要求索赔的相关政治理念,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关于2020年7月和8月的薪水超额、未休年加班薪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原审认定正确,金额核算无误,亦应予以维持。综上,许清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高等法院依法予以否决。

  高等法院判决如下:否决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胡秋娴 周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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