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账房屋有风险无法交付应担责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3日,王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将其在富华建设公司取得的、尚未过户到本人名下的抵账房出卖给了李女士。约定房屋总价款80万元,定金5万元,2018年2月1日前王先生应将房屋过户到李女士名下,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李女士一次性交付剩余房款。后王先生以其与富华建设公司存在纠纷,富华公司不给其办理过户为由,未能如期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多次催促,王先生称是第三方原因,且无法确定能够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无奈,李女士于2018年5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王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解除王先生、中介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向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是因为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为李女士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第三人的过错不能阻却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并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仲裁庭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裁决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
哈仲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账房买卖合同,不因为出卖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无效,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带来的不利后果。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XX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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