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是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是武汉市某国企单位的职工。
1996年6月,郑某向集团缴纳了房改房款1000元,取得了单位宿舍的居住使用权,多年来一直在此居住。
2018年1月,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要对XX区的部分区域土地实施征收,郑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6月,郑某所在的单位向区政府出具了产权证明,并说明郑某系其单位职工,现已缴纳房款,根据政策规定,公房承租人享受100%的权益,所以应由区政府与郑某直接签订补偿协议。
后区政府就补偿事项未与郑某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在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区政府也就没有安置补偿郑某,后来还强行拆除了房屋。
郑某遂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其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庭后,区政府辩称: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是郑某的工作单位,该单位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到郑某名下,所以郑某无权主张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因此本案中作出补偿决定是区政府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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