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无法过户房主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2010年3月25日,王华与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王华以产权置换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某小区50号楼1单元301室、302室作为安置房。
周田经他人介绍购买被告王华的拆迁安置房,双方于2011年3月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华将上述小区50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屋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周田,双方约定周田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款15万元,房屋过户时支付剩余购房款5万元。后周田于2011年3月7日向王华支付购房款15万元,王华为周田出具收据一份。涉案某小区50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项下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周田户口所在地为古邳镇某村,与王华不是同村。
后周田知悉,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王华不能为周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周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华返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小产权房”系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叫法,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的,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王华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周田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王华返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睢宁法院蔡雨辛
法官提醒购房前要了解房屋性质、权利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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