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房地产广告合规指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办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制定。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等商业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指引。
指引内容提及,房地产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房地产市场紧张情绪。如含有“政策利好”“新政”等描述。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包括房屋名称、地址、楼层、朝向、建成时间、土地使用年限、房屋面积、预售许可证等信息。新房应当有销售/预售许可证,二手房应当有房产证(产权证明)和业主委托书;不得宣传销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禁止交易的房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产权房、安居房、军产房等。
在房地产广告中,房源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不得使用诸如“120平方米高拓房”“6平方米精装极小户”等容易引起误导的模糊用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符合本市最新政策;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比如,不得宣传“1万元即可买到一个洗手间”。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宣称“中国空前,深圳绝版”“5.1米极致层高,买一层送一层”“主推户型2小时劲销90%,几近售罄”“140-165㎡山湖大邸仅余十席”等。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宣传“学位房”“学区房”,将住房与学位挂钩。如宣称“深中片区学位房”“带某某学校学位”“尽享公立学校”“项目自带一站式教育资源”等。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宣称“20年品牌实力保障财富升值”“多重钱景保障”“买到即赚到”“年回报率高达14.2%”“开盘必爆抢热销必升值”“现在买传奇,一年净赚百万”等。房地产广告也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如宣称“半小时内即达香港西九龙”“距前海、科技园10分钟;30分钟内抵达高铁站、机场”“五首歌时间速达前海中心”“5分钟直达南头关”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房地产,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5)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如村委集资房、统建楼等小产权房);(6)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8)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9)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10)权属有争议的;(1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12)尚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记者】张秀娟
【作者】张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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