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生命通道”的重要性。近年来,各地堵塞、占用、封闭"生命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其畅通与否,直接影响被困人员是否能安全疏散、灭火救援是否有成效,关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堵塞通道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切实增强维护“生命通道”畅通的自觉性。
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内、外消防安全“生命通道”,要及时清理堵塞、占用的障碍物,确保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救援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实施封控管理的定点救治医院、集中隔离点、楼栋等涉疫场所,存在封闭安全出口、封控小区等“硬隔离”措施时要督促落实专人看守,确保紧急情况下安全顺利疏散,救护车、消防车等能够及时到场。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小区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实施“硬隔离”的,采用拉警戒线、派人值守、设电子门禁、推门等措施进行临时性封闭管理。
三、明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四、严明治理行动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以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生命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zhuangxiuzhishi/126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