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交易举报 丹凤县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丹凤县城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续巩固提升“三创”成果,按照“退街进巷、退摊进店、引市入场”原则,扎实开展划行归市行动,彻底整治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城市管理“五乱”现象,严格落实商铺门前“四包三禁止”责任制,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推进城市清扫保洁常态化、规范化,提升城镇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和违建整治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其它区域内的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和国有土地的监管工作由县资源局负责,各镇(街道)是辖区内国土资源和村镇规划、城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和乱占滥建等问题治理负总责,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查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违法情节较重、案情复杂的及时向县城管局、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执法管理部门报告,共同做好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利用集体土地为村(社区)组村民(居民)规划宅基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和乱占滥建;禁止一切私自改造住房和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禁止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红线内建房。

四、在县城规划区内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建设。否则,由县城管局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依法进行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进行处罚。

五、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采取暴力手段强行阻挠、攻击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城镇管理领域案件,该裁决的限时做出裁决,该审判的依法按期限审结宣判,该执行的坚决执行到位,把城镇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开展行业清源专项整治,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铲除城镇管理乱象,为城镇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严查党员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乱占滥建行为,查处一批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查处一批顶风作案的人和事、查处一批执法部门违纪违规的案件、查处一批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懒政行为,案件查处结果在全县通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全县各级各部门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县环境卫生、乱占滥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垂范,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支持配合城镇管理工作。全县广大群众要全民参与支持、积极配合拆违治乱工作,对违法乱占滥建行为,及时举报,县城管局、农业农村局、资源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对乱占滥建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查重处,坚决做到“零容忍”。

举报电话:县城管局0914—3385392

县农业农村局0914—3322094

县资源局0914—3322314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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