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其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的征税对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注: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为人们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三、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是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1、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2、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3、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注: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免收租金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免收租金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虽然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所以应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就是所租用的房产不用缴纳租金,其使用实质是无偿出借,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因此,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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