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产权房申报?海淀区2023年北京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入学材料审核细则请收好

2023年本市其他区户籍

无房家庭适龄儿童

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

审核细则

为做好2023年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教育部、市委市政府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有关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以及市教委《关于研究制定本市住房租赁新政背景下入学具体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领导机制

成立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单位为区教委,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安海淀分局、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领导小组下设区级联合审核工作小组,通过联合审核机制开展工作。

联合审核机制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审核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各学区管理中心牵头成立本学区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工作小组)并统筹实施联审工作,公安海淀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对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联审工作小组的办公地点由各学区管理中心自行安排。

审核职责

(一)全家户口簿

各学区管理中心统筹审核全家户口簿相关材料。

(二)在海淀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审核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的房产交易记录信息,以及承租房屋在本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上的登记备案信息。各学区管理中心负责审核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的实际居住情况。

(三)在海淀区务工就业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网上审核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海淀区连续3年以上缴纳社保的信息。

审核流程

(一)学区管理中心预审

法定监护人长期在海淀区工作、居住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方可申请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学区管理中心接受预审,待通过预审后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

(二)各部门联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审核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房产交易记录信息和在本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上的承租房屋登记备案信息。市公安局网上审核适龄儿童户籍信息。区人力社保局网上审核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缴纳社保的信息。各学区管理中心审核其他相关材料。

(三)《信息采集表》打印

联审工作结束后,通过审核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yjrx.bjedu.cn)打印《信息采集表》。

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具有北京市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2.单亲家庭应提交离婚证书,以及由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等材料。

3.适龄儿童双方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双方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二)在海淀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

1.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任何一方均须在本市无住宅类房产,且近3年内在本市无房产交易记录。

2.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连续单独承租住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承租房屋在本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有登记备案(须于2022年5月5日(含当日)前完成备案)的,须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和连续3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

海淀区执行截至入学当年审核起始日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承租房屋在本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年限政策,即2023年,承租房屋截至当年审核起始日登记备案须满1年;2024年,承租房屋截至当年审核起始日登记备案须满2年;自2025年起,承租房屋截至当年审核起始日登记备案须满3年。

继续执行“六年一学位”政策:将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信息与2018年以来该登记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登记地址对应住房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适龄儿童除外。)

继续执行“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学位”政策:2022年起,所有用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登记入学的住房,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九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适龄儿童除外。)

(三)在海淀区务工就业材料

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一方应于2020年3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20年3月(含)至2023年5月(含)参保缴费地应为海淀区,2021年1月(含)至2022年3月(含)和2023年1月(含)至2023年5月(含)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2021年1月(含)至2022年3月(含)和2023年1月(含)至2023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存在补缴情况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工作要求

(一)联审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政策培训,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规范操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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