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表示,工资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为违法。
收到公司解雇通知,理由为泄露领导薪酬
2014年6月,张晶(化名)受聘南通一家销售公司担任综合主管一职,双方订立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19日。
然而,2019年7月,张晶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张晶在职期间泄露公司领导工资薪酬资料的机密信息,严重违反《保密协议》之规定;在客户群发布不实言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之规定为由,解除与张晶的劳动关系。
对此,张晶感到非常委屈,她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任劳任怨,公司是故意找理由辞退自己。于是,她将公司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张晶在职期间擅自通过微信泄露公司领导的工资薪酬资料,该资料后经他人之手转发到客户群,导致客户集中闹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同时认为,张晶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张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未达“严重”标准,公司支付赔偿金
那么,对于张晶的行为,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即使原告泄露了公司职员的薪酬标准,也尚未达到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能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金。
根据张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公司为6460元,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060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以“严重”为要件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罗勇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张晶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罗勇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即使张晶泄露了公司职员的薪酬标准,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晶的劳动合同,应为违法。
而且,根据公司提交的截图,其反映客户与公司“闹事”的根本原因在于客户的缴纳的本金无法按期兑付,凭此难以认定张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张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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