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表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六十平方米以下为主,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为主,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九十平方米以下为主。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表示,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无自有住房、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未正在深圳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公交、环卫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定向配租的,户籍、财产限额等条件适当放宽。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划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确定。面向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确定。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表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在深圳市无房、未正在深圳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在深圳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未在深圳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在市特定区域无房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确定。其中,由政府组织配租的住房,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确定。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表示,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深圳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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