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开发主体不同,城市更新为什么不带“集体”一起玩?

说到城市更新,大家就会立即想到住建部出台的城市更新纲领性文件,就是防止大拆大建那个,在那个文件中大家记住了城市更新的四条红线,在此老张不一一赘述了,可以想见老张的其他文章对这四点的分析。老张今天说的就是文件中另一句核心的内容,即“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为什么不能以棚改的名义实施城市更新呢?这点住建部从来未出面进行解释,但老张分析,其中肯定有棚户区改造中涵盖城中村改造的内容,即村集体资产在城市规划范畴内盘踞在此的问题。再说一个例子,广东省有著名的“三旧改造”,很多城市的城市更新政策的出发起源都是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那为什么“三旧改造”不能直接叫做“城市更新”呢?

很多城市的城市更新政策,在将城市区域列入城市更新范畴内的前提就是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更新肯定得在城市,这毋庸置疑,但这个城市建成区的概念主要针对土地性质来说,即在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更新!那为什么不能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城市更新呢?这与我们国家的土地利用及供地政策相关。在没有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之前,各级政府是垄断土地供应的(这里的土地供应老张强调是有偿供应,不含划拨,划拨也是政府供应),即只有政府能够供应国有土地(这里以出让方式为例,不含土地二级转让),因此各级政府才会费劲心机的通过各类手段不断征收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物,获取土地指标征收农用地及地上物,目的就是要利用自己垄断国有土地供应这一优势,一方面赚取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建设,一方面完成各类建设投资活动,招商引资等政府热衷的事宜。而国家试点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方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实现集体土地的有偿使用,当然这一切还是政府在管控,只不多新增了一个出口。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xcqzs/119008.html

相关推荐

联系电话
微信咨询
手机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