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
大亚湾小产权房强拆,技术辩护质证“三板斧”——以乐某妨碍公务案为例

大亚湾小产权房强拆,技术辩护质证“三板斧”——以乐某妨碍公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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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列举过湖北某“民间异见人士”非法出版书籍的案件,就是被前面的律师“磕死”他去救场。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入罪要求入手,提出两人没有意思联络因此只需要对各自行为负责,也就达不到定罪标准。后来妥协的结果是判决了一年多有期徒刑,至少比起一审判决三年要轻得多。我认为越是“政治案件”越需要“技术辩护”,律师的强项是“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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