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用钱将房产出卖,却遭遇波折。谢先生2013年在深圳南山购得一处房产登记在母亲郭女士名下,方便父母养老。2014年10月,为快速将房产变现,谢先生委托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销售房产。经中介介绍,谢先生与买家赵女士、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约定房产交易相关事宜。2014年10月19日,赵女士交了10万元定金,并与谢先生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2014年11月11日前,赵女士需要完成银行贷款申请手续。但直到11月18日,村委统建房,银行的购房相关手续才完成,谢先生认为这已失去卖房的意义,与赵女士协商未果。然而,让谢先生不解的是,为何买家是赵女士,最后要过户给第三方代先生。对此,谢先生直指买家赵女士是无购房资格的炒房客,凭10万定金两年时间就获得一两百万的巨额收益。目前,双方争论焦点在于:买家赵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将房产转移至买家指定的第三方是否合理。纠纷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据了解,该楼盘中约45平方米户型2015年初仅售200万,目前已经上涨到355万,均价逼近8万/平方米。
买家未在合同约定时间
办完银行手续
2013年2月,谢先生为父母购置一处位于南山的房产用作养老,该处房产登记在其母亲郭女士名下。2014年11月,谢先生因欠下银行一笔40多万贷款马上到期,因此考虑先将前述房产出卖偿还欠款。
由于时间紧急,谢先生委托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房屋售卖。很快,在中介介绍下,谢先生与买家赵女士接触,并约定先交143万达成交易。2014年10月19日签署该交易合同,买家交了10万元购房定金。谢先生将急售诉求告知买家及中介,还特地找了银行关系,希望买家在指定银行办理,加快处理速度。
按照合同约定,2014年11月11日办理资金监管及申请贷款事宜。到11日谢先生发现买家没有在其指定的银行办理购房手续,东莞小产权房,并且直到18日才把银行手续办下来。
谢先生没想到的是,房产并非过户到赵女士名下,而是转移到第三方代先生。“后来我才看到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4条写明:‘签署人(指买家)可以指定产权人过户’”,谢先生表示,这些附加条款都是中介写上去的,自己只负责签字,对于转移房产至第三人名下不知情。
“合同约定11日办完银行相关手续并拿到33万的首期房款,但到16日我们发现除了33万的转账记录外,买家并没有提供贷款业务所需材料。”直到18日,买家才提供材料到银行,此时距离合同约定时间已过去7天,谢先生认为,对方已违约。由于买家拖延,导致贷款未能按预期发放,从而无法实现卖房目的,还要承受5万元的高额利息。
卖家认定对方违约
提出中止交易
“我们与买家沟通,希望对方承担这5万块的利息,对方不愿意”。随后谢先生建议双方平摊,一方2 .5万,还是遭遇了拒绝。眼看协商无果,谢先生决定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中断交易。随后,谢先生致电中介介绍的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停止办理购房业务,对方业务员以没有接到公司通知为由拒绝中止。
就此,买家赵女士率先将谢先生告上法院。赵女士认为,双方签署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方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支持付违约金28.6万元。目前,赵女士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谢先生表示,该争议事发在2015年3月30日以前,当时房价稳定,所以“自己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一开始买家只要求我们赔她违约金,后来看到房价高涨,还要求把房子过户给她指定的第三方”,谢先生表示,自己没有签署过“主体变更确认书”之类的文件。
据悉,目前该小区楼盘45平方米的户型已上涨到355万,均价逼近8万/平方米,在2015年初仅售200万。谢先生强调,买家在无购房名额的情况下,仅以10万元定金就换取了这两年房价上涨一两百万的收益,与现在房地产调控政策相背,是“纵容炒房客的行为”。赵女士对此并未作出回应,目前,该案法院仍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指定第三人过户可能导致约定不明无法履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表示,A和B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过户时B可以用指定的第三人名义过户,A是不是必须协助B指定的买家C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贷款手续?答案是否定的,A和B约定过户时可以过户给B或其指定的买家,不改变合同的买卖交易双方仍然是A和B的法律关系,买家C只是B履行合同的方式。
依据双方合同B没有权利要求A必须和C再重新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贷款手续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C加入的阶段只是在递件过户时。当B提出要求A和买家C重新办理一份买卖合同并配合C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时,卖家A可以用没有合同义务为由拒绝。
此时正确做法是,A和B办理全款的资金监管,然后A依据和B的合同约定配合C办理网签递件手续,在A收到全款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把房产交付给B,全程A根本不用理会C,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关系。
在合同的备注条款中写卖家同意买家在过户时用第三人名义过户,却没有指定第三人具体是谁,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的事项,在卖家构成违约后,买家在诉讼继续履行时存在法律风险。之所以会有很多这样的案件发生,是因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问题,双方的买卖合同是签订了,但是指定的第三人具体是谁,需要事前有证据证明A已经知道B指定的是谁,不然就属于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无法履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商议好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是谁,买家要求法院判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单方指定的人名下,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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