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一个月,从2023年1月17日起至2月17日
根据四个征求意见稿:分别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用地保障、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
产权份额: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左右确定
面积:1、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六十五平方米左右;
2、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共有产权房是否可以买卖流转?
可以:但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价格: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转让的,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参考价格规范转让行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收购价格不高于收购时本项目的市场参考价格对应所持产权份额确定的总价。
共有产权房是否可以继承?
可以,但继承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或满5年的可以将共有产权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继承转让款或收购款。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租赁住房用地的比例,更重要是也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应当建在轨道交通,城市建设重点和产业园区周边,之前的保障性租赁住宅很大一部分都是建在相对比较偏远的位置,对于入住的人出行、工作、生活都有很大的不便。
原文如下:居住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提高居住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单列且原则上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比例不少10%,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时,应当统筹做好教育、医疗、交通等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应当尽量规划布局在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和产业园区及周边等区域。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确定,面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确定。
面积:
1、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
2、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3、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为主。
4、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确定。
面积: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套(间)为主。
三类住房申请有哪些条件?
三类住房的基本申请条件为本市(或特定区域)无自有住房,但租住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其他申请条件分别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针对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明确不受户籍、财产限额、社保缴纳年限的限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不受户籍和收入财产限额限制等;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在此基础上增加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满足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要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主要是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等,优先面向户籍居民,结合住房供需情况,可放宽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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